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瓏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世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我龍即五龍土木包工業因99年度建字
第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56,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我龍即五龍土木包工業因99年度建字
第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56,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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