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我龍即五龍土木包工業因99年度建字第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6,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