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字第27號原 告 黃敬勳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宏洋工程行即洪瑞宏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許智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189元,及自民國9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8,81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189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4,630元,及自 民國9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承攬原告所定作「精英游泳池」(門牌號碼臺中縣神岡鄉○○○路298號)之「SPA水療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並於民國95年10月14日簽立水電水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工程總價為1,360萬元。而依系爭契約書附件之廠商 請款須知第6條約定,被告應於完工後繳交保固切 結書予原告並保固2年。又依系爭契約書附件之承 攬約定事項第11條約定,本工程自原告正式驗收日起,依兩造合約內之保固期限規定由被告進行保固,在保固期限內,因施工不良或材料劣窳、裂損、坍塌或發生其他損害時,被告應負責無償修復。而系爭工程係於97年1月3日完工,依約被告應負保固維修責任至99年1月3日止。 (二)系爭工程完工後不久,被告所提供之設備即發生諸多瑕疵,經原告電知並另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定期修復或更換,惟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為維持游泳池之正常營運,只得自行雇工修復或更換零件,合計支出564,280元維修費用,原告嗣將被告所交付 之保固支票予以提示請求付款,竟遭退票。 (三)被告另於96年3月9日承攬施作上開游泳池之高壓用電設備及用電申請工作(下稱系爭用電契約),兩造所約定之高壓用電設備容量為500HP(horsepower,1HP=746W),然嗣經原告向臺灣電力公司查詢,始發現被告實際所提供之高壓用電設備容量僅有395.5HP,不足104.5HP。 (四)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2條、 第493條第1項、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遲 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權利,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31條、第227條復定有明文。被告既有前述工作瑕疵及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原告爰依承攬工作物瑕疵修補費用請求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系爭契約保固條款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所自行雇工修補之費用損失564,280元,及被告未提供所約定之系爭用電契約之高壓 用電設備容量之損害240,350元﹝計算式:1,150,000元÷500HP×(500HP-395.5HP)=240,350元﹞ ,合計804,630元。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固有承攬原告所定作之系爭工程及簽立水電水療工程合約書,工程總價合計為1,360萬元之事實 ,惟按系爭工程於97年1月3日完工後,被告迄起訴前,僅接獲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編號2加藥機 故障、編號9除毛器漏水、編號10小便斗漏水及編 號12熱泵故障之通知,其餘原告所稱之瑕疵,被告均未接獲原告任何通知。 (二)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編號1履帶、濾網、編號3履帶等、編號4AQ前輪、編號5蓮蓬頭、編號6履帶 、電源線等、編號7AQ前後輪、大多孔、編號8吸塵器拉線、編號11接頭、燈罩、後輪及編號13觸控開關等,均屬消耗品,不在保固範圍,既經反覆使用逾1年,自有故障、損壞之可能。另起訴狀附表一 所示編號2加藥機故障部分,依被告提供之「可調 式自動加藥機操作使用說明」之過濾系統第二項所載:「應使用中性不含銹蝕成份之藥劑」,原告初時使用被告所提供之藥劑時,自動加藥機均運作正常,嗣因原告自行更改使用第三人所提供不符合上述操作使用說明所載之藥劑,始致加藥機故障,並非加藥機本身有何瑕疵,自屬非可歸責被告之事由所致,被告不負保固責任,且原告起訴狀原證六中有關訴外人「東海大有限公司」之請款單所載,另有:SPA池等加藥機4台,單價8,500元,總價34,000元。然而兩造於97年3月12日結算時,已扣除超音波池之加藥機2台、冰水池加藥機1台、湯池加藥機1台未按裝之價格,則上述4台SPA池所使用之加藥 機費用,自不得再行要求被告給付。 (三)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編號9除毛器漏水、編號10 小便斗漏水及編號12熱泵部分: ⑴、編號9除毛器部分:原告要求由其妹婿焊製除 毛器,再交付被告裝設,原告所通知之漏水情形,應係除毛器焊製之瑕疵所致,而非被告施工有何瑕疵。 ⑵、編號10小便斗部分:係因使用不當而致漏水,亦非小便斗本身有何瑕疵,被告亦曾傳真維修估價單給原告,未獲回應。 ⑶、編號12熱泵部分:係被告委由訴外人許智嘉供料及施作,經查故障之原因乃係熱交換器之銅管遭砂石異物入侵始致破裂,顯係原告使用不當所致(疑似石英沙過濾器未確實正洗),亦非可歸責於被告,不屬保固範圍。此觀之原告另洽訴外人許智嘉重新施作之估價單中,亦將「異物入侵」列為保固除外事由之足認。又原有之熱泵係使用銅管熱交換器,原告嗣改要求訴外人許智嘉使用價格較高之銅鎳合金熱交換器,並據以向被告請求賠償,亦不合理。 (四)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編號14勝通水電工程98年度維修費57,040元,及通順水電材料費3,580部分: ⑴、原證六勝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估價單所示,係屬改管工程,非屬被告原所承作之範圍,而屬新增工程,另所記載之材料均屬消秏品。 ⑵、原證六通順水電材料行98年12月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示,水電材料一式3,580元,並未能證 明所載之水電材料之內容及其用途,無法認為與系爭工程有關,且亦屬消秏品。 (五)原告所另請求用電申請損害賠償240,350元部分: 查系爭用電申請係被告另行委由訴外人長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依據原告所提供予被告之建築圖設計施作及申請,原圖面設計係以設備容量500HP、契 約300HP方式供電,被告並依約以設備容量500HP進行施作,嗣取得原告所提供之使用執照後,始發現原告原所提供之建築圖,包含有二次施工之違建部分,該部分亦有供電設備之安裝,但依相關用電法規之規定,違建物不得供電。為避免影響整體工程進度及精英游泳池開幕啟用之時間,經長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陳清源口頭告知及與原告、被告三方協調後,在於不影響供電安全性及游泳池正常營運之前提下,乃進行圖面上設備容量之修改,將原設計之500H P改為396.5HP供電,又原告實際用電未達 300HP,原告嗣更自行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將契約 容量調降為250HP,藉以減少電費之支出。足認被 告均已依合約所定之500HP設備容量而為施作,縱 認因現所申請之設備容量為395.5HP,將來原告如 因增加設備而需為設備容量500HP之用電增加申請 費用,亦應以估價單所示之用電申請費56,000元為計算之基準,而非以總工程款1,150,000元為其計 算基準。 參、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2 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責任,雖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然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者,定作人須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其後始由承攬人就所抗辯之免責事由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承攬之系爭精英游泳池SPA水療工程 ,被告依約應自97年1月3日完工後保固2年,並於保固期 限內,如發生被告施工不良、材料劣窳、裂損及其他損害時,被告應負責無償修復為由,訴請被告應賠償其所自行雇工修復及更換零件支出之564,280元維修費用。揆之前 揭說明,及原告應就系爭工程所自行雇工修復及更換零件而支出之564,280元維修費用,乃係源於被告施工不良或 材料劣窳所而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一節,先負舉證之責,原告並提出起訴狀附表一而為主張。經查: (一)編號1之98年1月7日履帶、濾網項目: ⑴、氯粉、氯錠乃屬泳池消毒用之藥劑,屬消耗品性質,業據證人陳俊發(即訴外人東海大有限公司經理)到庭結證在卷,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⑵、水底吸塵器履帶(含安裝)部分,證人陳俊發證述乃係水底吸塵器之履帶斷裂,該履帶為橡膠材質,如非人為破壞,且係東海大有限公司所整機銷售者,履帶零件願保固一年外,否則不予保固。另依卷附奇珈有限公司保固書之記載:過濾網,履帶、傳動線、迴轉臂、感應棒等,為耗材,不在保固範圍,是依證人所述,系爭水底吸塵器之履帶應屬消耗品,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⑶、水底吸塵器過濾網片部分,核其性質,亦屬消耗品,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二)編號2之98年3月9日加藥機項目: ⑴、SPA池加藥機部分,原雖屬系爭合約之一部分 ,惟前於結算工程時,業經兩造合意扣除此部分未施作之費用,有被告所提出之決算總表可參,是原告所為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⑵、游泳池加藥機(大量型)部分,被告原所安裝之4台加藥機在保固期限內均已故障一情,為 兩造所不爭執,被告雖抗辯係因原告未使用不具腐蝕性之藥粉所致,然並未提出加藥機原廠鑑定損壞原因之證明,依前揭舉證責任之規定,被告就此項4臺泳池加藥機故障之瑕疵,應 負保固之責任,金額為42,389元(計算式:11,500元×4台=46,000元,4,000元折扣÷(34 ,000元+46,000元)×46,000元=2,300元,46 ,000元-2,300元×0.97=42,389元)。 ⑶、加藥機配電盤、加藥管鋪設、加藥桶流量控制閥材料及更換部分,核與加藥機本體故障更換無必要之關連,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三)編號3之98年3月17日履帶等項目:如前所述,水 底吸塵器之履帶,乃係消耗品,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四)編號4之98年4月8日AQ前輪項目:此為水底吸塵器移動之滾輪設備,證人陳俊發證述該AQ前輪之滾輪軸心有磨損情形。惟卷附奇珈有限公司保固書所記載之耗材:過濾網,履帶、傳動線、迴轉臂、感應棒等,既不包括AQ前輪在內,自非屬消耗品,被告既同意保固二年,在無證據可供認定係源於人力破壞、原告自行更改或天災而致軸心磨損下,被告就此項AQ前輪之瑕疵,應負保固之責任,金額計為 600元。 (五)編號5之98年6月11日蓮蓬頭項目:此項目原告僅據提出通順電料行所出具之收據,記載30只蓮蓬 頭費用1,050元,未據維修人員證明更換之緣由,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六)編號6之98年6月8日至6月29日之履帶、電源線等項目: ⑴、AQ前輪部分,既為水底吸塵器移動之滾輪設 備,在無證據可供認定係源於人力破壞、原 告自行更改或天災而致軸心磨損下,被告就 此項AQ前輪之瑕疵,應負保固之責任,金額 計為1,800元。 ⑵、水底吸塵器電源線100呎部分,係因未能正常通電而行更換,而電線如非因人為或機器拉 扯而致斷裂,顯有未能通電之情事,是此項 應係源於人為操作不當所致損壞,原告此部 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⑶、水底吸塵器右後輪部分,和前述AQ前輪部分 同其性質,被告就此項右後輪之瑕疵,應負 保固之責任,金額計為5,200元。 ⑷、水底吸塵器履帶部分,為消耗品,原告此部 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⑸、氯粉、PAC凝結劑、氯錠、漂白水、鹽酸等物品,乃屬泳池消毒用之藥劑及清潔物品,均 屬消耗品,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 ⑹、啟動馬達更換油封、防水材料及工資部分: 證人陳俊發證述,起動馬達是供水底吸塵器 運轉之用,馬達因有漏水漏電之情形,油封 的性質和履帶的保固期限是類似的,材質也 是橡膠的;防水材料則是修理起動馬達漏水 時,所必須要使用的。是被告就此項瑕疵, 應負保固之責任,金額計為3,0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1,500元-1,000元折扣=3,000元)。 (七)編號7之98年7月2日至7月29日之AQ前後輪、大多孔項目: ⑴、大多孔項目,據證人陳俊發所證,乃噴水之 控制流量設備,本身為塑膠材質,可能是有 毀損所以才要更換。既非消耗品,而依卷附 保固切結書所示,被告又同意保固二年,在 無證據可供認定係源於人力破壞、原告自行 更改或天災而致破損下,被告就此項大多孔 之瑕疵,應負保固之責任,金額為2,500元 ⑵、AQ前輪及水底吸塵器右後輪部分,依前所述 ,被告就此項瑕疵,應負保固之責任,金額 計為8,200元。 (八)編號8之98年8月5日之拉線項目:該拉線為牽引 水底吸塵器前進所使用之線材,塑膠材質,性質 類似履帶之情,亦據證人陳俊發證述在卷,復屬 卷附奇珈有限公司保固書所記載之耗材:傳動線 。是被告就此項瑕疵,不負保因之責任。 (九)編號9之除毛器項目:原告已據提出訴外人協衛 有限公司之98年8月份請款單影本為證,被告雖以系爭除毛器為原告之妹婿所焊製再交付被告裝設 ,漏水情形應係除毛器焊製之瑕疵所致而為抗辯 。然系爭除毛器既屬系爭工程之一部,被告之供 料廠商所提供之產品如有瑕疵,被告仍應對原告 負保固責任,此部分金額為3,000元。 (十)編號10之小便斗項目:被告雖抗辯係因使用不當 管路堵塞而致漏水,並非小便斗本身有何瑕疵, 曾傳真維修估價單與原告,未獲回應云云。被告 所辯系爭小便斗之漏水原因,並未提出證據供為 人為使用不當所致之證明,被告就此項瑕疵,仍 應負保固之責任,金額計為2,100元。 ()編號11之98年10月7日之接頭、燈罩、後輪項目:⑴、接頭部分:此乃指池水進入過濾桶之管路接 頭壞掉,屬塑膠材質,本身不易損壞,性質 及保固狀態類似履帶之保固條件一情,亦據 證人陳俊發證述在卷,被告就此項瑕疵,應 不負保固之責任。 ⑵、燈罩部分:此為蒸汽室內電燈之燈罩,係為 了避免水氣進入電燈內造成短路之用,惟證 人陳俊發證述當時係因為燈罩不見了,所以 更換。自非系爭工程原有此項瑕疵存在,原 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⑶、AQ後輪部分:和前述AQ前輪部分同其性質, 被告就此項後輪之瑕疵,應負保固之責任, 金額計為10,400元。 ()編號12之98年10月22日之熱泵項目:原告主張系 爭熱泵故障而委由證人許智嘉維修,支出35萬元 一節,固據提出估價單為證。但查: ⑴、證人許智嘉到院結證:「(精英游泳池熱泵 部分是否由你承作?)答:是。(當初接洽 工程的過程如何?)答:我認識被告…他告 訴我有游泳池的工程要做,問我要不要承接 …我都是自己購買相關的材料進行熱泵的組 裝、生產。被告是整個統包…我並沒有特別 去跟原告這邊說熱泵部分是由我處理,就我 個人立場…我只對被告這邊處理。(當初熱 泵的規格條件是如何決定?)答:…被告方 面給我系爭游泳池的相關水量資料及所需要 的溫度,我再依照他們給我的資料來設計熱 泵的容量。(裝設好後有無發生什麼問題? )答:我裝好後約一年多,機器故障…印象 中SPA池的熱泵我記得在三、四月間就有故障了,當初更換銅鎳合金交換器,是因為原本 是使用純銅的熱交換器,當初熱交換器拆開 來看,裡面的銅管有明顯的刮痕,這可以知 道應該是管路裡面水流有其他異物混在水中 而產生刮痕,因為如果是正常的水流,不會 產生這種橫向的刮痕。換油部分是屬於消耗 設備,因為機器需要換油,正常一段時間就 必須要更換。另外SPA部分,換油時會一併更換乾燥過濾器。更換銅的熱交換器部分,是 因為前面更換銅鎳合金的熱交換器故障後, 還沒換新以前,有把管路接到另台熱泵來, 結果這台也跟著故障了,故障後在還沒有換 新品之前,我有先提供我自己的一套銅交換 器借原告使用,但我有要求他必須要加裝Y 型過濾器我才肯借他,所以後來他就裝了… 新訂的銅交換器製作好了,就把我的交換器 換回來…當時從管路以燈照入就可以看到有 刮痕,所以情況跟前一台交換器損壞的原因 是相同的,新裝的設備我有保固兩年,不過 我有特別註記「異物入侵」除外,原因就是 因為先前的損壞就是異物入侵損壞的,我怕 有相同的情形,所以才會加裝這個條件。… 至於隔音棉補足的部分,是因為在施工過程 中所產生的隔音棉損耗,這部分我有補足, 並沒有另外計價…98年10月9日原告的簽名就表示他簽收了我這張估價單,並且同意了這 筆款項,月底我也領到錢了。(是否可以研 判熱交換銅管遭異物入侵的原因?)答:我 沒辦法判斷到底異物是什麼,我只知道當時 管路裡面水中應該有雜質混雜,所以我才會 要求加裝過濾器,之所以不知道異物是什麼 ,是因為管路一拆開時,水量很強,就把裡 面所有的雜質異物通通沖走,所以就不知道 是金屬、石頭還是其他異物。(你加裝的熱 泵本身有無過濾的功能?)答:沒有。我們 本身是從事加熱設備的施作,過濾設備並不 在我的範圍內,當初我施作時雙方面並沒有 要求我必須在我的加熱設備範圍內設置過濾 的設備,一般游泳池都會裝置大型的過濾設 備,所以我的熱泵裝上去後我從來沒有遇過 有本件破損的類似情形,我從事游泳池的熱 泵工程,曾經有過三、四家,都沒有發生過 這種情形。就我的觀察,那三、四家也沒有 在桶式過濾器外,另外加裝Y型過濾器…我 的熱泵設備是屬於密閉式…當初我去維修時 ,外觀上看不出來管路有任何破壞或毀損情 形,是要拆開管路後才發現裡面有破掉的情 形。不過凡而部分是在外觀上就可以看到有 破裂的情形…後來有找了我的上游廠商和我 一起去看,所以才確認是異物的撞擊所產生 的破裂…(相較於桶式過濾器,Y型過濾器 會比較進步嗎?)答:以技術面來講,桶式 過濾器是比Y型過濾器先進,但我要求加裝 目的是為了多個保障…(換油、乾燥過濾器 是否更換熱泵設備器必須要做的?)答:因 為那時候有停機,水氣會滲透進去,冷媒及 油裡面的含水量會過高,這有一定的風險, 所以我就一併更換;正常情況下,如果不是 因為這次的熱泵故障,那熱泵裡面的潤滑油 應該是可以從安裝開始撐一年到一年半左右 才需要換油」。 ⑵、依證人許智嘉上開證言,足見系爭熱泵設備 係因管路內部有異物隨水流進入熱泵之熱交 換器銅管內,導致銅管破裂,高壓冷媒外洩 ,再致管路凡而開關爆裂。另查,系爭熱泵 早於97年1月份即已完工使用,並經使用一年以上之期間後,始生故障,且其故障之原因 乃係管路遭異物侵入所致。 ⑶、依本院99年7月20日勘驗現場所示,池水由泳池欲行進入熱泵之熱交換器銅管內加熱前, 會先流經大型桶式過濾器進行過濾。而桶式 過濾器之操作開關有「過濾」、「排水」、 「關閉」、「逆洗」、「循環」及「正洗」 之區別,足見桶式過濾器操作不當時,確有 致水中雜物流入熱泵之熱交換器銅管內部之 可能。 ⑷、綜上各情,本院應認系爭熱泵設備之管路內 部遭異物侵入而致銅管破裂,冷媒外洩,再 致管路凡而開關爆裂一節,既不能排除原告 所屬人員操作桶式過濾桶時不慎而致雜物侵 入可能,復無證據可資證明,係屬可歸責於 被告之不具備約定品質,及有減少或滅失價 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存在。 是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編號13之98年11月27日之觸控開關項目:查系爭5個觸控開關為原告向訴外人東海大有限公司所 購買,並自行更換2個,為泳客使用設備時所按 壓之開關,其使用壽命視安裝地點及使用情形而定,無法一概而論一節,亦據證人陳俊發證述在卷。應認屬消耗品,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並非有據。 ()編號14之98年度勝通水電工程維修項目: ⑴、證人張淇榮到庭結證:「…損壞的原因我已經逐項記載於估價單上。估價單上98年4月 18日PVC管等設備,是因為有一條管路壞掉 ,所以要換到另一條上。98年3月5日蒸汽軟管頭修理,這是自然的損壞,一般壽命大約只有一、二年。98年6月8日及7月8日PVC凡 而更換,是因為開開關關的關係導致更換,原本是換PVC的,後來又換成銅的。98年5月29日漏電斷路器的更換,依照現場規格要安裝15KA的斷路器,但現場只裝了2.5KA的斷 路器,所以電流過大之後,它會融化。98年5月20日三吋凡而,是因為熱泵裡的冷媒漏 出把開關給炸壞了…因為水裡面的雜質沒有過濾掉,所以才會導致管路破裂,因此才會在98年6月29日又裝了兩個Y型過濾器,目 的就是為了保護池水進入熱交換器之前不要有雜質進入損壞熱交換器,當初原本有一個桶式的過濾器…98年7月10日的噴頭,是因 為安裝時沒有安裝恰當,所以我有給它更換了螺牙,以便讓他能夠安裝緊密;98年7月10日的浴室曲柄,那是蓮蓬頭的材質,因為 原本的材料遇到氯會產生阻塞,所以更換。98年10月30日洗孔8孔這是新增加的設備, 不是原有設備的維修。98年11月10日蒸汽控制線這是屬於消耗品,壽命不定98年11月20日的MS35L及保險絲也是屬於消耗品。98年10月5日複金屬燈具修理,是游泳池裡的照明壞掉了,這也是有保固,使用的是鋁質電融;氯氣桶修理,原本是塑膠材質,因為怕氯所以有破損的情形,所以後來我改成另種塑膠材質,但對氯的抵抗力較強。98年3月8日水管修理,是現場水管破掉我去接的,是哪邊的水管我忘了,這應該是有外力的碰撞所導致的破裂。98年4月6日、98年5月5日熱泵拆線路,因為熱泵故障要送去維修,所以要先拆掉線路的費用,熱泵修好後,並不是我裝好回去的線路,應該是熱泵廠商自己來裝的…(Y型過濾器是裝在哪裡?)答:池水要進熱泵之前…裝在桶式過濾器和熱交換器的中間。另外98年4月6日的電熱管更換,那是原告個人住宅的,和游泳池無關;98年5 月5日的對面商家線路整修也是和游泳池無 關」。 ⑵、是依證人張淇榮所述及被告對熱泵故障導致管路凡而爆裂並不負瑕疵責任等情,被告應僅就其中之98年5月29日漏電斷路器更換2,000元、98年7月10日之牛奶浴噴頭1,000元、98年7月10日的浴室曲柄因遇氯會產生阻塞 更換2,000元、98年10月5日複金屬燈具鋁質電容修理3,000元,應負合計8,000元之保固責任外,其餘項目或為消耗品,或屬人為操作不當所致生之額外損壞,或非系爭工程原有之範圍,原告該部分瑕疵之主張,並非有據。 ()編號15之98年12月通順水電材料項目:此項目原告僅據提出通順電料行所出具之收據,記載水電料材一式費用3,580元,其詳細品項及更換緣由 均未據原告證明之,是原告此部分瑕疵主張,亦非有據。 三、原告另主張被告承攬施作上開游泳池之高壓用電設備及用電申請工作,未提供足額500HP之高壓用電設備,應負不 完全給付之240,350元損害賠償部分: (一)經查,證人陳清源到庭結證:「…我在長昆水電工作(有無參與本件工程?)答:我有參與,我是負責申請用電部分。用電設計部分是…我們依照他(指被告)所提供的用電設計進行高壓電設備部分的施工,另外還有提出用電的申請。當初一開始時洪先生(即被告)口頭告訴我要申請五百馬力的電力申請…用電申請部分,我們是以件計價,不管是申請五百或三百五(指500HP或350HP),這部分的費用是相同的…當時我們是以設備五百、契約三百來申請,台電他們在正式供電之前會到現場來檢查,他們通常是按照圖面資料來檢查,若和圖面資料相符就會通過了。所謂的設備五百是指現場的設計足以負擔五百馬力的電流電量使用需求,不會產生危險的狀況。游泳池完工時,現場的所有設備加總起來,同時一起運轉的話,大概是395.5馬力左右, 不過因為所有的設備不會同時一起運轉,所以當時申請的契約容量才會申請300。至於契約容量300是洪先生(指被告)告訴我們的,黃先生(指原告)也知道,因為我們在現場施工的時候都有談到這個問題,黃先生(指原告)並沒有反對的意思,他(指原告)也同意。(現場實際上所裝設的電路管路,目前設備全是按照五百的設備來施作?)答:我施作的部分,施作的條件都是按照五百馬力的規格下去施作的,非我施作的部分,我就不清楚了。我施作的範圍是從台電線路進入配電廠的高壓電錶、再經過高壓隔離開關、再經過五百馬力的變壓器、到MP總盤為止,我這些設備都是以五百的設備規格下去施作的。至於總盤之後到各個配電設備應該是被告方面處理的…至於契約容量五百和契約容量三百的用電申請,他們的差別在於基本費會不同,五百的基本費會比較高,所以一般因為用電量不會滿載到申請設備量那麼高,所以通常申請的契約容量都會比較低一些,以避免多繳電費,所以才會經過大家討論過後,以三百馬力來做用電申請,即使之後發現用電量超過這個馬力的時候,也可以再要求提高契約容量到五百以內的範圍,因為原本的設備容量就是五百,只要在原本的設備容量內,不超過五百馬力的範圍內,就可以申請提供契約容量,這部分只要繳台電的固定規費即可。我並沒有因為現場契約容量是三百的申請就將設備改成實際三百的設備,我還是依照原本五百的設備去做安裝…96年3月9日的合約書是我製作完後交給被告的,合約上第二條「申請設備為五百」指的是現場設備是五百HP的規格,契約三百就是業主向台電申請的契約用電三百的意思。另外合約書一到三項的款項指的就是我安裝的設備及代為向台電申請的申請報酬,至於台電的規費就是寫在第四條線補費的部分,是要繳給台電的。(從提示的估價單上哪項可以看出設備有做到五百HP?)答:由估價單第四點的變壓器等語就可以看出我是按照五百千瓦的容量去施作的。(為何原證九上面所載的設備容量為395.5而非 500?)答:現場實際上所有的設備所實際安裝的 設備其用電容量加總為395.5,而且台電有規定非 合法建物的用電設備不能一併加總設計申請,所以必須要扣掉現場違章建物所設計的設備容量,因此扣掉之後及現場合法建物的實際設計容量,就只剩395.5,所以才會以395.5作為設備容量。如果再加計違建部分的設備容量,就有500的設計規格…竣 工圖的資料就是以現場合法建物使用的設備…當初就我自己施作的部分,因為都是在合法建物的範圍內,所以我實際施作的規格是在五百的範圍內下去施設…我只是依照合法建物的範圍內所繪製的設備加總為設備容量395.5,另外依照大家所討論出來 ,比較合理的契約容量提出申請,因此才會有用電申請資料上面設備容量395.5、契約容量300的登記,至於原證九的契約容量記載250,就我所知是原 告後來再自行去調降契約容量的,並不是一開始就申請250…(總盤設計500,是否其他配電設備也要有500的容量?)答:當初總盤設計500,設計有7 個迴路分支出去,每個迴路的設備只要符合該迴路的設計需求就可以了,不需要每個迴路都要500。 因為每個迴路的用電設備不同,所以每個迴路的用電容量也都不同,不需要每個迴路都按500 的規格,只要總迴路符合500的規格即可…日後如果有新 增設備時,就會超出登記的設備容量,所以必須要畫圖送台電審核申請,但是因為原本的設計圖就用電的規格已經設計500的用電許可規格,所以提高 到500的設備用電量範圍內,原有的電路設備不需 要更換為更高規格的用電設備,只要提出設計圖進行申請就可以了…因此當初設計500,目的就是日 後設備在500的容量範圍內可以不需要更換而能夠 繼續使用」。 (二)依證人上開所述,足認被告並無原告所稱未提供足額500HP之高壓用電設備之不完全給付情事,至於 用電申請資料上所示之設備容量395.5、契約容量 為300,乃係因部分設備裝設於非屬合法建物之範 圍內,始不予列計而為設備容量395.5及契約容量 300之用電申請,並非被告未依約裝設及申請。又 原告所另聲稱:全部用電設備如一起使用即會產生跳電情形瑕疵部分,未據原告提出證據證明。是原告此部分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主張,亦非有理。四、基上各情,本件被告所應對原告履行維修保固責任之項目及其瑕疵修繕費用計為87,189元: (一)4台泳池加藥機故障瑕疵,應負保固責任金額42,389元(計算式:11,500元×4台=46,000元,4,000 元折扣÷(34,000元+46,000元)×46,000元=2,3 00元,46,000元-2,300元×0.97=42,389元)。 (二)98年4月8日AQ前輪保固責任金額600元。 (三)98年6月8日至6月29日之AQ前輪保固責任金額1,800元、水底吸塵器右後輪之保固責任金額5,200元、 。啟動馬達更換油封、防水材料及工資保固責任金額3,0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1,500元-1,000元折扣=3,000元)。 (四)98年7月2日至7月29日之大多孔瑕疵保固責任金額2,500元、AQ前輪及水底吸塵器右後輪保固責任金額8,200元。 (五)除毛器瑕疵保固責任金額3,000元。 (六)小便斗漏水保固責任金額2,100元。 (七)98年10月7日之AQ後輪保固責任金額10,400元。 (八)98年度勝通水電工程維修項目中之98年5月29日漏 電斷路器更換2,000元、98年7月10日之牛奶浴噴頭1,000元、98年7月10日的浴室曲柄因遇氯會產生阻塞更換2,000元、98年10月5日複金屬燈具鋁質電容修理3,000元,計為8,000元之保固責任。 肆、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804,630元,及自9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就其中之87,189元,及自99年3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 有理由,爰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請求,則非有理,應予駁回。 伍、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就被告所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則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