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號
- 上訴人
- 黃敬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宏(即宏洋工程行)間99年度建字第27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717,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宏(即宏洋工程行)間99年度建字第27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717,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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