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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
黃敬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宏(即宏洋工程行)間99年度建字第27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717,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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