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7號上 訴 人 黃敬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瑞宏(即宏洋工程行)間99年度建字第2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7,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