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號
- 原告
- 明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26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