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明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號原 告 明衛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266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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