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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5號

原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珠
被告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昌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是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中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著有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7日裁定,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74號案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程序,雖該民事案件尚未判決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8號判決後,目前上訴最高法院中),惟因該103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8號判決已明確認定本件兩造所爭執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單身及有眷宿舍新建統包工程」之相關請求,並經本院職權列印該事件判決書可憑,為免本件久懸未結,爰依首開判例意旨,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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