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5號
- 原告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科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玉珠
- 被告
- 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義昌
- 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是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中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著有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7日裁定,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74號案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程序,雖該民事案件尚未判決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8號判決後,目前上訴最高法院中),惟因該103年度建上更㈡字第58號判決已明確認定本件兩造所爭執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單身及有眷宿舍新建統包工程」之相關請求,並經本院職權列印該事件判決書可憑,為免本件久懸未結,爰依首開判例意旨,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