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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銳泰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 沈炎平  律師 蕭佩芬  律師 被   告 銳泰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蘇顯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於本院九十九年度智字第四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甲○○○○○○○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智院真99技協12字 第0990003459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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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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