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抗字第35號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裁定不免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 99年度消債聲字第5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58號裁定不免責,為此提起抗告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之規定,向鈞院提出無擔保債權人受償額 均達其債權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還款計畫書如下: ㈠抗告人自民國98年1月起至99年3月止,薪資收入共計新台幣(下同)302,421元,平均每月收入約20,161元。 ㈡抗告人每月餐費4,500元、交通費500元、行動電話費304元 、生理與清潔用品650元、扶養費3,500元、學雜費861元、 托嬰費6,000元,合計支出16,315元。 ㈢上述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尚餘3,846元,擬自裁定確定時 起,於每月25日依債權人債權金額比例電匯與各債權人,預計清償96期,共計369,216元,約達債權總金額1,155,401元之百分之三十一。如發生不可抗拒之事由,致抗告人遲延給付,應允許延緩2期等語。 二、查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前經本院於98年10月19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49號)。嗣 於99年3月9日,又經本院裁定自99年3月9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迄99年4月30日,復經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58號裁 定不免責,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抗告人聲請更生之債務總額高達1,155,401元,而依 債權人提出抗告人之消費明細顯示,抗告人之消費多為百貨公司(中友百貨、衣蝶台中館、廣三崇光百貨)、餐廳(大鼎活蝦餐廳、金碧輝煌餐廳、三皇三家生活飲食)、美容(巧媚美容髮品百貨、優騏髮型美容、沈淑娟美妍館、美妍流行館、意菁健康美妍坊、施美公司)、寵物(魚中魚水族館)、精品流行服飾(裘裘精品服飾、巧衣精品服飾、丹伊流行服飾、A&J進口服飾、愛的世界)、電視購物(東森購物 、東森得易購)、娛樂(錢櫃)、旅遊(凱撒大飯店)及預借現金等,且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形。就抗告人之消費態樣而言,不但支出超過其每月可支配所得,更已逾越一般人之生活水準,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需。可見抗告人並未量入為出,其消費金額、內容顯與其收入不相當,堪認抗告人確有因浪費致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五、綜上所述,依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顯示,抗告人確有因浪費致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規定,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原審裁定不予免責,核無違誤,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至抗告意旨陳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之規定, 向本院提出無擔保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還款計畫書乙節。經查,抗告人如擬遵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意旨為之,須俟本件免責事件確定 後,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再向本院聲請裁定免責(惟依該條立法理由所載,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該條並未規定債務人應先向法院陳報還款計畫書,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