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紫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代 理 人 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鄭資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代 理 人 陳毅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湯雯欣 代 理 人 徐中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代 理 人 李軼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代 理 人 卯○○ 代 理 人 趙景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代 理 人 吳永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代 理 人 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馮佳慧 代 理 人 許雅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庚○(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美商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寅○○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紫宸自中華民國99年 7月3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因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11月 7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11月起,分120期,利率6.00%,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34,093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50,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實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均未履行),於95年11月起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等語,業據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信用貸款{94年3月9日1,200,000元、94年3月21日200,000元、94年 4月19日300,000元、94年5月25日150,000元、94年6月1日250,000元、94年6月10日150,000元、94年10月31日320,000元}、預借現金{94年3月153,588元、94年4月160,000元、94年6月103,000元、94年9月110,000元、94年12月60,000元、95年3月100,000元、95年5月107,000元}、巨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11月20日7,300元、94年11月25日206,550元、95年1月2日130,000元、30,000元、200,000元、14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95年1月10日60,000元、95年4月3日40,000元、10,000元、40,000元、95年 4月11日50,000元}、遠誠建設有限公司{94年4月30日90,000元、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94年9月11日100,000元、52,000元、95年3月4日19,000元、60,000元}、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2月17日23,000元、72,200元、94年3月16日100,000元、90,000元、10,000元、10,000元、90,000元、94年4月19日100,000元}、致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6月22日147,840元}、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2月4日138,800元}、服飾{成發 鞋業、瑪麗鏈服飾精品店、向日葵精品服飾、太空船流行服飾、義法日服飾、繪妮可服飾店}、百貨公司{漢神百貨、中友百貨、太百豐原店、衣蝶台中、太平洋百貨、豐洋興業}、直銷{美樂家}、其他{國立中正文化中心(94年4月2日6,000元)、佐丹妮絲(93年 1月11日5,700元)、功學社(93年10月13日25,600元)、萬事達汽車美容(93年12月23日19,800元)、誠泰行銷(93年12月30日68,400元)、國泰人壽保費(94年2月4日59,178元)、MY-CASH(94年3月 9日20,000元)、PAYE ASY.COM(92年4月 5日1,393元)、暢談國際分期(94年4月22日29,280元、94年 5月17日8,026元)、晉豐汽車百貨(94年 8月31日5,400元)、胡桃鉗(94年1月10日182 元、1,853元、95年1月5日7,031元)、老木自然洋行(94年7月22日2,492元)、日出大地(94年7月23日1,520元)、世界村傢飾趣品(94年10月1日2,692元)、POLO負離子遙控水冷扇(94年6月22日2,676元)、益利速國際通運公司(94年7月8日14,900元)}、私人債務{債務人自稱積欠寅○○ 1,500,000元}等(長榮桂冠、老牛皮、加油站、曾記麻糬、興農、天水堂書店、金石堂、豐原三民書店、國語日報社、諾貝爾書城、萬家福公司、台糖、力奧國際、康是美生活藥店、三商行、俏皮狗體重計、全國電子、楓生水起人文茶店、三皇三家、花蓮遠來大飯店、初二童話國際、閔的古典音樂世界、、葛萊美音樂廣場、小義大利莊園、眾星雲集健康美食、冠漢文教事業等未予列計),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進行單)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於保全處分部分,因本件既經准予更生,則債權人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自無依保全處分再予限制之必要。從而,債務人請求保全處分,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7月30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