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美商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代 理 人 李軼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江嬌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張智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洪永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 代 理 人 朱純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蔡宗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劉育儒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丑○○自中華民國99年10月 6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因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 5月10日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 7月10日起,分8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13,100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50,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尚可支應,嗣因另有 5筆債務未列協商(日盛、台東企銀、台灣新光、安泰、戊○○),以致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而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等語,業據債權人提出之陳報狀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預借現金及信用貸款{90年8月6日50,000元、91年4月16日30,000元、91年5月2日10,000元、91年6月17日5,000元、92年1月30日5,000元、92年7月17日61,193元、92年7月18日7,118元、7,118元、92年7月21日5,100元、92年7月28日20,100元、92年8月3日15,000元、92年8月4日10,100元、92年8月15日20,000元、92年8月25日10,000元、92年9月23日20,000元、92年10月23日1,830元、92年11月13日30,000元、92年12月1日590,000元、20,000元、93年 1月17日10,000元、93年4月28日20,000元、93年5月17日10,000元、93年 5月19日5,000元、93年5月21日20,000元、93年5月24日20,106元、93年5月28日5,477元、93年6月1日125,000元、93年6月7日18,117元、93年6月9日10,106元、93年6月11日40,000元、93年6月18日4,606元、93年6月25日2,106元、93年6月26日5,000元、93年10月13日390,000元、93年12月22日2,106元、94年1月4日20,000元、94年1月20日10,000元、94年1月28日6,000元、94年5月9日20,000元、94年6月21日30,000元、94年 6月27日8,106元、94年10月28日2,106元}、餘額代償{95年 2月27日120,000元(丁○欠款轉信用貸款)}、科技{紅陽科技(92年7月 5日8,400元;94年5月2日8,030元)}、通信{振江通信(92年7月22日225元、4,500元;92年9月8日4,653元;92年 9月27日8,250元;92年12月24日7,875元;93年1月15日4,200元;93年5月7日9,000元;93年6月21日12,000元;93年 7月27日3,990元)、和信電訊(93年 7月16日1,782元;93年11月18日4,420元)、遠傳電信(91年1月14日3,834元、91年6月27日1,013元、91年 9月17日3,149元、92年4月9日1,566元、92年9月1日2,050元;92年10月9日2,841元;92年10月27日1,518元;93年 6月11日3,665元;94年 3月16日3,455元;94年4月6日3,015元;94年5月7日3,579元;94年9月 2日6,672元;94年10月14日5,000元;94年11月11日3,233元;97年5月22日2,028元)、尋易民營電訊局(92年9月8日4,500元;92年10月8日5,000元;92年12月 7日4,000元)、凱強通訊物流(92年10月29日8,961元)、全虹企業(93年5月11日18,800元)、大眾電信(92年12月24日5,831元;93年4月1日1,974元;93年8月12日1,742元)、KG(93年2月18日3,167元)、鋒訊通訊(92年12月1日9,200元)}、理髮名店、理容院{凱薩理髮名店(92年1月29日2,625元、92年10月1日1,920元;92年10月 8日1,290元)、皇冠視聽理容院(92年12月17日7,640元)、東帝理容名店(92年 8月13日1,800元;93年 3月9日1,500元;93年10月24日2,400元、2,400元;94年5月31日2,400元;94年8月5日1,800元)、中國人理髮廳(91年 4月10日5,760元、93年5月26日2,400元)、雅棠美容名店(93年4月25日4,070元;93年11月22日4,730元)}、旅館{名仕旅館(91年12月18日780元)、花國大旅社(94年5月9日300元、300元;94年5月29日780元)、當代大飯店(92年11月7日1,570元)、米蘭旅館(91年 6月10日2,430元)、貝多芬旅館(92年11月18日1,000元)、公爵旅館(93年2月21日1,250元)、賓士旅館(93年5月14日1,050元、93年8月22日1,280元)、花漾旅館(93年 8月28日1,280元)、雙橡園汽車旅館(93年10月26日1,160元)、碧雲天汽車旅館(93年4月21日680元)、好伯春汽車旅館(93年11月 9日760元)}、娛樂{奪標視聽歌唱公司(92年 4月14日996元;92年4月17日2,324元;92年8月2日1,084元;92年 8月28日634元;92年9月1日2,177元;92年9月2日2,288元;92年 9月10日4,000元;92年10月30日1, 582元;92年11月12日3,135元;93年1月4日2,497元;93年5月14日2,375元)、世紀帝國歡唱公司(92年12月9日3,541元)、金園KTV(93年 1月18日7,660元)、好樂迪KTV(92年8月2日1,939元;92年9月15日2,036元;92年11月1日1,499元;93年6月1日1,585元;93年6月15日2,010元;93年8月29日2,511元)、新年代視聽歌城(93年6月3日22,500元)、YESKTV(93年6月26日1,712元;93年6月29日1,843元)、創世紀商務 KTV(93年7月3日6,700元)、嘉年華花園量販式 KTV(93年11月19日2,137元;94年3月24日1,758元)、凱旋視聽歌唱城(92年11月13日2,170元;93年8月24日1,549元)、鄉愛歌唱城(93年 5月21日14,300元)、錢櫃KTV(94年 8月29日4,944元)}、三溫暖{好萊塢三溫暖(92年12月17日1,900元;93年1月3日1,400元)}、餐飲{大灶餐飲部(93年1月6日3,850元;93年 1月14日7,400元;93年 3月21日11,000元)、我家休閒餐飲(93年5月1日4,400元;93年5月26日6,000元)、鮮友自動火鍋(98年8月24日1,316元)、金世界餐廳(92年 2月13日7,000元)}、珠寶銀樓{金格珠寶銀樓(94年5月 5日9,600元、18,800元)、金意盛銀樓(92年9月21日9,000元)}、保險{美商美國人壽、法商佳迪福人壽}、其他{源通商行(92年 9月19日9,900元)、千越男飾名店(93年3月 8日2,000元;93年6月1日10,800元)、徑興企業公司(93年 4月28日9,400元;93年5月22日7,000元)、網智實業公司(93年6月21日10,000元;93年7月9日5,500元)、暉皇企業社(93年7月12日9,700元)、錢蔚企業公司(93年9月21日4,476元)、美麗人生名店(94年5月4日4,700元;94年5月6日12,100元;94年5月31日8,400元)、楓之林企業公司(94年5月 5日19,600元)、大銪商行(〈水百合〉94年5月6日1,320元、8,800元)、海悅名店(〈怡紅〉94年5月25日18,700元;〈香妮〉94年5月31日11,220元)、花都大舞廳(94年5月31日2,160元)、舜元商行(〈凱得莉KTV〉94年5月31日6,700元)、BIGWORLD(94年6月20日4,200元)、水蓮星(94年 6月21日2,600元;94年6月25日5,600元;94年8月 5日6,600元)、晶曲飲料店(〈田之園茶〉94年5月31日2,860元)、星晴飲料店(92年8月13日6,200元)、富品飲料店(92年9月25日8,000元)、歐跑公司(97年9月1日1,720元、97年11月27日1,580元、780元、198元、780元;98年8月23日2,220元、2,120元)、尚智運動世界(97年9月1日4,060元、97年12月15日2,150元、450元)、紅番運動休閒用品(97年12月14日860元)、微笑運動用品(97年12月14日1,780元)、 香港商捷時(97年12月14日1,000元)、MY CASH(97年9月 3日4,730元)、紐約紐約(97年12月14日1,800元)、尚飫(98年11月13日4,070元)、名峰商行(91年10月10日5,600元)、 東森得易購(92年4月7日12,870元;92年11月21日25,416元;93年 4月29日3,630元)、九如企業社(92年 7月27日5,000元)、羅丹服飾(93年11月1日2,900元;94年5月30日3,600元)、快樂購物網(92 年8月13日3,850元)、尚宇世界名刀(93年4月23日2,800元)、甜姐兒情趣用品店(93年10月26日5,750元)、(良京實業1,400,000元)、(戊○○2,340,000元)}{另加油站、TESCO 特易購、大買家、家福公司等不予列計}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於保全處分部分,因本件既經准予更生,則債權人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自無依保全處分再予限制之必要。從而,債務人請求保全處分,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10月6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楊媛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