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洪永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陳朝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謝天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丙○○自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因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10月起,分80期,利率12.8%,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 12,189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20,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尚可支應,惟因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保證債務」執行扣薪,以致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於99年 7月起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等語,業據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德安購物中心{90年11月21日1,580元、90年12月5日1,580元、90年12月 9日2,171元、91年1月26日23,000元、91年3月1日750元、91年4月1日1,700元、91年 8月10日1,562元、91年11月5日855元、91年11月28日2,499元、91年12月24日1,756元、92年2月15日1,536元、92年3月13日2,000元、92年 3月20日3,000元、92年4月23日1,560元、92年 7月13日2,413元、92年9月11日2,278元、92年11月19日2,380元、93年 2月9日2,400元、93年7月22日1,200元、93年7月27日4,928元、93年8月5日6,530元、94年1月21日1,580元、94年4月22日6,000元、94年6月17日10,000元、94年7月10日854元、94年8月15日500元、94年9月15日5,000元、94年11月2日1,051元、94年11月21日1,980元、94年11月22日1,216元、94年11月29日1,332元、94年12月 5日1,440元、94年12月6日1,485元、94年12月10日1,190元、94年12月21日1,500元、95年1月18日1,440元、95年1月13日1,900元、95年1月30日2,700元、95年 3月8日3,340元、95年3月13日1,485元、95年3月23日1,280元、95年3月30日4,3 80元、95年4月14日1,320元、95年 5月10日2,023元、95年5月25日1,523元、95年6月30日1,792元、95年7月2日1,654元、1,078元、95年8月6日3,690元}、百貨公司{新光三越百貨(92年12月21日3,285元、93年10月17日16,300元、896元、95年3月12日864元)、廣三崇光百貨(91年4月21日1,984元、92年1月5日560元、92年2月16日3,000元、93年1月1日2,800元、93年10月10日1,824元、94年 8月21日680元)、中友百貨(91年8月18日1,500元、91年12月8日288元、92年2月3日2,000元、93年1月24日2,750元、94年7月3日680元、94年10月10日1,568元)}、服飾{ 找樂子鞋坊(94年11月13日880元)、天染花園(94年11月20日790元、95年3月 5日760元)、TK2精品童裝(94年11月24日532元、94年12月8日1,918元)、春玉風情坊(94年12月2日2,100元)、卡啦貓手染棉布(92年11月23日5,456元、94年 3月13日1,648元、94年12月28日973元、95年1月11日1,584元、95年 2月19日976元、95年3月7日1,416元、95年 3月11日520元、95年 3月28日912元、95年6月17日650元、95年 7月29日520元)、KYOKO精品(95年8月13日1,000元)、中榮皮鞋(90年3月11日1,350元)、咪咪皮鞋(92年 1月31日1,700元)、老牛皮(93年7月30日1,780元)、麗兒采家(90年7月 9日800元、92年1月10日1,257元、92年9月9日1,197元、93年8月11日3,400元)、華歌爾內衣(90年5月7日1,200元 、90年 6月20日1,250元、90年8月29日1,160元、90年9月19日1,790元、90年10月30日1,280元、91年2月20日702元、91年 5月22日500元、91年6月21日1,000元、92年1月8日1,200元、92年1月8日1,800元、92年12月12日1,350元)、 麗嬰房公司(90年11月13日1,179元、 90年12月23日1,315元、90年12月23日2,466元、91年5月15日1,216元、91年6月1日600元、91年12月10日638元、92年2月27日1,719元、93年10月7日1,240元、94年9月9日450元)、亞妮國際公司(91年1月7日2,395元、91年1月9日1,200元、91年8月22日3,010元、91年9月5日1,640元、91年9月11日1,390元、92年2月11日690元、92年4月11日840元、92年6月6日390元)、法成企業公司(92年6月8日2,958元)、牛仔酷(92年11月16日670元、93年 1月22日1,770元)、IS衣飾精品店(93年8月20日5,600元)、大方皮件公司(94年2月8日5,600元)、巨人家坊(94年 1月16日2,700元)、愛的世界(94年5月29日3,000元)、TK2精品童裝(95年1月24日1,100元)、金佳佳皮飾皮鞋行(95年 2月12日1,200元)}、寶石{紅陽金流-晶奇天然水晶藝品(94年9月 7日2,050元)、春玉風情坊(94年12月25日1,850元、95年 1月15日1,150元、95年6月4日1,900元)}、預借現金{92年 3月110,000元、92年4月5,000元、92年6月3,000元、92年8月10,000元、92年 9月20,000元、92年10月20,000元、92年11月3,000元、93年 3月10,000元、93年4月5,000元、93年7月10,000元、93年11月10,000元、93年12月18,000元、94年 1月25,000元、94年2月13,000元、94年3月25,000元、94年 4月27,000元、94年5月31,000元、94年6月27,000元、94年 7月31,000元}、信用貸款{信用貸款(84年11月29日400,000元)、另82年間擔任其兄長經營之公司借貸1,635,000元之連帶保證人}、其他 {金貿國際開發(89年12月19日5,310元)、峰林通信公司(92年12月14日3,480元)、 光陰的故事(94年11月20日3,500元)、紅陽科技(94年7月10日3,500元)}等 (其餘老順安大藥局、媽媽寶寶用品、千金百貨行、遠東百貨、龍心百貨、全宇通信公司、中華電信、美嬅泰興業、名屋飲食店、啟業商行、瑋誠童裝行、家樂福、華中通信科技、旺巴黎企業、壽司久迴轉壽司、麗的國際髮型美容、中友百貨、台灣菸酒、麻辣狀元等未予列計),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進行單)附卷可稽,矧,債務人於本院99年10月20日訊問時自承(你各家銀行的消費總在德安購物中心為何有那麼多筆消費?)我是購買給我姪女的東西,因為當時我有看中醫,中醫說我有購物狂,德安購物中心也有買水晶。(百貨公司消費?)百貨公司是買衣服。(卡啦貓手染棉布?)卡啦貓是買衣服等語。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且參酌其於95年與債權人協商後,履行至99年6月,自99年7月始毀諾,已盡力清償債務之情,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五、至於保全處分部分,因本件既經准予更生,則債權人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權利,自無依保全處分再予限制之必要。從而,債務人請求保全處分,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10月21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廖素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