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顏雅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洪永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翁誌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許家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林錦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代 理 人 王裕仁 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庚○(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美商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子○○自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因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 6月10起,分108期,利率0,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20,216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30,000元至35,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且因轉換工作,薪資減為約28,000元 實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於履行 2年後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等語,業據提出協議書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預借現金{92年 2月10,000元、92年3月20,000元、92年5月10,000元、92年6月4,000元、92年8月7,000元、92年9月13,000元、92年10月5,000元、93年5月28,000元、93年 6月55,000元、93年7月80,700元、93年9月40,000元、93年10月20,000元、93年12月5,000元、94年1月25,000元、94年3月53,000元、94年4月212,000元、94年5月95,000元、94年 6月318,000元、94年7月5,000元、94年8月39,000元、94年9月65,000元、94年10月62,000元、94年11月146,000元、94年12月30,000元、95年1月75,000元、95年2月10,000元}、信用貸款{92年3月15日70,008元、92年4月15日34,992元、93年2月25日88,000元、93年11月19日210,000元、94年 8月18日480,000元}、代償債務{91年12月27日90,000元、93年 2月12日142,506元、94年1月21日236,743元}、旅館{懷寧旅店-2次、伊倫大飯店B館、喬合旅館-4次 、金弘旅店-3次、上華飯店-12次、LIQUIDLOUN-6次、麗心旅館-2次、麗緹旅館事業-2次、簡愛汽車旅館、安和旅館、台北香城大飯店 B館、漢來大飯店、鼎鼎大飯店、悅豪汽車旅館、香奈兒休閒旅館-3次、康堤旅館事業、麗莎大飯店、青葉飯店、香格里拉精緻飯店}、餐廳{艾斯凱餐飲店-10次 、螺旋棕櫚島飲料店-3次、中友百貨宮廷餐廳-2次、橡木桶洋酒、生活饞餐廳-2次、統一星巴克-6次、香檳餐坊、丹緹咖啡、洋緹義大利美食、布藍里烘焙餐廳-2次、水舞饌、天惠飲料店、西堤餐飲公司、時運複合式餐廳、曾記麻糬}、娛樂{閣家歡KTV-2次 、華納威秀電影城、好樂迪KTV、全國自助式KTV}、旅遊{富達旅行社、印尼}、電腦科技{僑品電腦-12次、龍軒電腦圖書-4次、燦坤3C-14次、萬豐重驊科技公司、冠衡科技公司、國眾電腦、藝康相機廣場-2次、弗斯特科技公司、雅虎國際資訊、新世紀資通、E-TIME}、百貨{新光三越百貨-6次、漢神百貨、中友百貨-2次、TIGER CITY、}、家庭{同興寢具行}、電信{94年3月14日10,100元、人力銀行通訊社92年 2月26日6,600元}、賣場{愛買吉安、特力翠豐、特力和樂、裕毛屋、大潤發}、銀樓{天元銀樓}、其他{WWW MATCH COM BILL-3次、炳慧有限公司-2次、CHILL HOUSE-2次 、富豪企業社、金鼎汽車公司-7次、詠順汽車-2次、統帥汽車玻璃、三壹汽車精品公司、怡和拓展公司-2次、勢技場企業公司、三強社(92年5月29日66,000元)、麗緻企業社(93年7月30日18,000元)、群盛企業社(94年11月30日13,000元)、美滿商行(94年4月3日13,000元)、WORLD GYM-4次 、蜜桃有限公司、鶴的花卉公司、全買(股)公司、泰統(股)公司、建明美術印刷公司、SOFA、美商如新華茂公司、美商仙妮蕾德、自助股份有限公司、富邦momo}等(小額未列計),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矧,債務人於本院99年 5月26日訊問時自承(為何有多筆飯店、旅館的消費?)因為要上台北出差。會有債務形成是因為幫老闆代墊,但後來公司倒閉。(大額信貸用途為何?)借給老闆施佩君,前後總共借她約 200多萬元。後來她因為被告詐欺入監。(電腦、科技的消費為何?)公關公司要求我們買筆電,另外還幫公司買一些用品等語。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6月9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