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少瑜 代 理 人 陳育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代 理 人 陳朝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美商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李軼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代 理 人 許明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林美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謝天時 代 理 人 邱建榮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代 理 人 王裕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廖顯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 代 理 人 朱純慧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少瑜自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 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因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 6月起,分8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20,859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22,8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實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於96年 1月起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等語,業據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代償債務{93年4月6日80,000元、93年4月28日100,000元、93年5月4日99,906元、94年8月6日58,310元}、信用貸款{93年4月7日80,000元、93年6月15日100,000元、93年8月23日120,000元、94年 1月19日150,000元、94年3月22日48,000元}、預借現金{93年11月40,000元、93年12月35,000元、94年 1月118,000元、94年2月154,500元、94年3月88,000元、94年4月69,186元、94年5月36,200元、94年6月44,300元、94年9月21,450元}、美容{喜麗美美容企業(92年12月26日10,000元、40,000元)、彭村梅美容魔力店(93年11月 2日10,000元、93年11月 4日10,000元、93年11月 7日10,000元、93年11月19日16,600元)}、保險{華南產物(93年9月1日11,309元)、國際紐約人壽、富邦人壽、富邦產物}、兒童教育{優兒教育資訊(94年6月13日30,000元)、林氏圖書(94年 6月10日7,800元、1,950元)}、電子{全國電子(93年3月18日35,960元、93年7月20日1,190元、93年7月29日4,339元)、燦坤(93年5月11日5,980元)}、百貨公司{中友百貨}、服飾{諾爾服飾、WHYAND 1、高堤兒、奇農服飾}、汽車{車寶貝汽車百貨、里陽汽車百貨、源順車用音響、野田汽車百貨}、旅遊{中盟旅行社94年7月15日12,500元、CHUNG MENG TRAVEL94年11月21日12,000元、日本國、錸捷聯合旅行社(93年 5月14日6,800元)}、 其他{友泉店、東森購物、全景開發多媒體公司(93年5月24日7,800元)}{另有大賣場(惠康百貨、家樂福、特力屋、興農超市、德安購物、頂好、美華泰進口精品百貨、精靈島精品百貨、屈臣氏、遠百企業、萬家福、四季精品百貨、名佳美精緻生活館、MEEICHYI精品、長宏家庭百貨、大買家)、加油站、嬰兒用品(嬰兒寶適育精品、丁兒寶適育精品、鑫兒寶適育精品、麗兒采家、布拉格童裝店、愛的世界、瑪瑪寶寶用品、瑋誠童裝)、藥妝店(丁丁藥局)、書店、餐廳(泰米餐廳、德安購物〈餐廳〉、SKY LARK RESTAUR〈加州風味餐廳〉、貴族世家)、大北京北方餐廳、電信資費}(債務人陳稱借貸係用以支應生活費用,惟債務人日常生活之用品,大抵均係以刷卡方式支應,兩相對照,債務人陳述已然不實)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5月20日16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