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癸○○ 代 理 人 陳育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庚○(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美商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代 理 人 李軼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癸○○自中華民國99年10月 8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 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9年 5月20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到場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庚○(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還款須達五成〉、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比照甲○(台灣)銀行〉、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具狀表示不同意}。而聲請人於99年 7月21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下同)2,336,679元債務,僅願分8年48期每2月 1期償還14,000元,合計672,000元,償還百分之28.76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消費內容為代償債務{93年4月6日80,000元、93年4月28日100,000元、93年5月4日99,906元、94年8月6日58,310元}、信用貸款{93年4月7日80,000元、93年6月15日100,000元、93年8月23日120,000元、94年 1月19日150,000元、94年3月22日48,000元}、預借現金{93年11月40,000元、93年12月35,000元、94年 1月118,000元、94年2月154,500元、94年3月88,000元、94年 4月69,186元、94年5月36,200元、94年6月44,300元、94年 9月21,450元}、美容{喜麗美美容企業(92年12月26日10,000元、40,000元)、彭村梅美容魔力店(93年11月 2日10,000元、93年11月4日10,000元、93年11月7日10,000元、93年11月19日16,600元)}、保險{華南產物(93年9月1日11,309元)、國際紐約人壽、富邦人壽、富邦產物}、兒童教育{優兒教育資訊(94年 6月13日30,000元)、林氏圖書(94年 6月10日7,800元、1,950元)}、電子{全國電子(93年 3月18日35,960元、93年7月20日1,190元、93年7月29日4,339元)、燦坤(93年5月11日5,980元)}、百貨公司{中友百貨}、服飾{諾爾服飾、WHYAND 1、高堤兒、奇農服飾}、汽車{車寶貝汽車百貨、里陽汽車百貨、源順車用音響、野田汽車百貨}、旅遊{中盟旅行社94年7月15日12,500元、CHUNG MENG TRAVEL 94年11月21日12,000元、日本國、錸捷聯合旅行社(93年 5月14日6,800元)}、其他{友泉店、東森購物、全景開發多媒體公司(93年5 月24日7,800元)} {另有大賣場(惠康百貨、家樂福、特力屋、興農超市、德安購物、頂好、美華泰進口精品百貨、精靈島精品百貨、屈臣氏、遠百企業、萬家福、四季精品百貨、名佳美精緻生活館、MEEICHYI精品、長宏家庭百貨、大買家)、加油站、嬰兒用品(嬰兒寶適育精品、丁兒寶適育精品、鑫兒寶適育精品、麗兒采家、布拉格童裝店、愛的世界、瑪瑪寶寶用品、瑋誠童裝)、藥妝店(丁丁藥局)、書店、餐廳(泰米餐廳、德安購物〈餐廳〉、SKY LARKRESTAUR〈加州風味餐廳〉 、貴族世家)、大北京北方餐廳、電信資費}(債務人陳稱借貸係用以支應生活費用,惟債務人日常生活之用品,大抵均係以刷卡方式支應,兩相對照,債務人陳述已然不實)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㈢從而,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並無財產,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