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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顏世傑
  • 法定代理人
    丙○○、丁○○、己○○、辛○○、甲○○、戊○○○○、壬○○、乙○○、癸○○

  • 原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天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庚○○即黃櫻.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庚○○即黃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謝天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庚○○(即黃櫻琴)自中華民國99年 1月19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 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8年 9月17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到場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另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不同意)。而聲請人於98年12月 1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下同)2,274,830元債務,僅願分 8年96期每月償還3,000元,合計288,000元,償還百分之12.66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消費內容多為珠寶銀樓{景瓏珠寶銀樓 45,400元、6,800元、50,000元)、萬寶銀樓}、服飾{生生服飾店( 7次31,130元)、牧牧屋服飾店( 3次22,000元)、奧菲衣倉服飾、B2女裝服飾店、龍成牛仔( 3次11,280元)、時尚流行鞋坊、KIKI-SISTER衣著館(9次42,390元)、瑪子精品服飾、貝多兒親子兒童服飾店、龍門寢飾精品館 9,000元、美大利精品店9,800元、高品精品男飾店 2,800元、芭金拿服飾7,500元、台灣奧黛莉3,438元、油麻地服飾、喬綺服飾站3,740元}、預借現金(91年 7月40,000元、91年9月31,000元、92年2月43,000元、92年12月37,000元、93年1月50,000元、93年4月173,000元、93年5月35,000元、93年6月19,500元、93年8月93,000元、93年9月57,600元、93年10月63,000元、93年11月159,000元)、電信{和信電訊(6,117元、5,873元、5,017元、6,262元、4,468元、7,751元、15,334元)、全虹企業社、遠傳電信17,300元}、電視購物(東森購物)、百貨(新光三越百貨27次、中友百貨、台灣莎曼莎百貨、宏美百貨、宏玉百貨商店 4,725元)、其他(善英商行、華力柔實業公司9,887元、16,053元、老六的店 8,170元、NEW WORLD6,920元)、 飯店(大成飯店、大億國際酒店)、美容(子翔髮型設計名店、髮題美髮工作室、巨星剪燙、最美人兒國際美容公司15,000元)、保險(國華人壽)、汽車百貨{愛車族企業公司9,616元、遠東汽車百貨4,414元、中部豐田汽車(34,000元、10,000元)、裕益汽車(5,583元、2,544元)、耕鼎興業公司5,800元}、代償債務(93年4月8日230,500元、93年7月29日125,000元)、娛樂(阮故鄉視廳歌唱中心、好樂迪、百視達、劍湖山世界)、電子(全國電子)等(其他小額未計),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矧債務人於本院98年 9月16日訊問時亦自承百貨公司之消費大部分買服飾;珠寶店買黃金飾品,因為父母生日;汽車百貨公司是朋友借我的卡去刷,他再給我錢;最美人兒國際可能是酒店,因為我前夫會拿我的卡去刷等語。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附卷可稽,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㈢從而,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並無財產,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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