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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庚○○即黃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理人
謝天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庚○○(即黃櫻琴)自中華民國99年 1月19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 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8年 9月17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到場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另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不同意)。而聲請人於98年12月 1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下同)2,274,830元債務,僅願分 8年96期每月償還3,000元,合計288,000元,償還百分之12.66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消費內容多為珠寶銀樓{景瓏珠寶銀樓 45,400元、6,800元、50,000元)、萬寶銀樓}、服飾{生生服飾店( 7次31,130元)、牧牧屋服飾店( 3次22,000元)、奧菲衣倉服飾、B2女裝服飾店、龍成牛仔( 3次11,280元)、時尚流行鞋坊、KIKI-SISTER衣著館(9次42,390元)、瑪子精品服飾、貝多兒親子兒童服飾店、龍門寢飾精品館 9,000元、美大利精品店9,800元、高品精品男飾店 2,800元、芭金拿服飾7,500元、台灣奧黛莉3,438元、油麻地服飾、喬綺服飾站3,740元}、預借現金(91年 7月40,000元、91年9月31,000元、92年2月43,000元、92年12月37,000元、93年1月50,000元、93年4月173,000元、93年5月35,000元、93年6月19,500元、93年8月93,000元、93年9月57,600元、93年10月63,000元、93年11月159,000元)、電信{和信電訊(6,117元、5,873元、5,017元、6,262元、4,468元、7,751元、15,334元)、全虹企業社、遠傳電信17,300元}、電視購物(東森購物)、百貨(新光三越百貨27次、中友百貨、台灣莎曼莎百貨、宏美百貨、宏玉百貨商店 4,725元)、其他(善英商行、華力柔實業公司9,887元、16,053元、老六的店 8,170元、NEW WORLD6,920元)、 飯店(大成飯店、大億國際酒店)、美容(子翔髮型設計名店、髮題美髮工作室、巨星剪燙、最美人兒國際美容公司15,000元)、保險(國華人壽)、汽車百貨{愛車族企業公司9,616元、遠東汽車百貨4,414元、中部豐田汽車(34,000元、10,000元)、裕益汽車(5,583元、2,544元)、耕鼎興業公司5,800元}、代償債務(93年4月8日230,500元、93年7月29日125,000元)、娛樂(阮故鄉視廳歌唱中心、好樂迪、百視達、劍湖山世界)、電子(全國電子)等(其他小額未計),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矧債務人於本院98年 9月16日訊問時亦自承百貨公司之消費大部分買服飾;珠寶店買黃金飾品,因為父母生日;汽車百貨公司是朋友借我的卡去刷,他再給我錢;最美人兒國際可能是酒店,因為我前夫會拿我的卡去刷等語。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附卷可稽,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㈢從而,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並無財產,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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