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李維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景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欣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樓相對人 即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乙○○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96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 ㈡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7年9月2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而聲請人目前薪資為每月約78,000元,而債務人於97年11月 5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 (下同) 3,900,046元債務,僅願分6年72期每月償還14,200元,合計1,022,400元,償還百分之26.22%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嗣於98年 7月15日訊問時債務人稱生方案可以提高至每月21,000元,6年72期合計 1,512,000元,償還百分之38.77% 之債務,清償比例仍屬過低,經詢問到場之債權人代理人等,均當場表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按。另債務人於98年 5月12日與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後,對於所有債權人每月僅須償還23,140元,此有上開協議書附卷可稽。依此協議書還款金額扣減後,債務人每月薪資尚有約54,860元,已足堪債務人日常生活所需,惟債務人却打電話通知債權人取消協議,此亦經債權人於本院於98年 7月15日訊問時陳明在案。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消費態樣為美容(舊愛新歡攝影工作室、貝多芬髮型美容、瘋鬋髮醫、變形蟲二店、姿嫚髮型美容、瘋髮醫)、餐飲(養老乃瀧、食動餐廳、第凡內飲料店、野獸派對餐飲店、大鼎活蝦、津屋飲食店、探索咖啡、太和殿麻辣店、西海岸活蝦之家)、百貨(三商行、新光三越、台茂南崁家庭娛樂購物中心、衣蝶、中友百貨)、娛樂(錢櫃視廳、亞藝影音)、服飾(JJ流行精品服飾、A&D、艾麗娜精品服飾店、BIBLE)、其他(曼綠企業行、盟耕公司、麗緻國際公司、德斯高公司、弘興企業行、美華行)、旅遊(四季旅行社)、信用貸款(92年 8月18日55,764元、92年10月28日55,764元、92年11月24日65,959元、93年5月10日1,600,000元、93年7月1日50,000元、94年2月1日40,000元)、預借現金(92年12月1日25,000元 、94年10月80,000元、94年11月66,000元、94年12月75,000元)、電信(聯強電訊)、代償債務(93年 8月4日276,000元)、飯店(福華大飯店、花蓮遠來大飯店)、保險(富邦產物、中央產物)、大賣場(94年12月特力翠豐19,153元)(小額未列計),此有債務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依此債務人消費已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矧其中消費有飯店、百貨公司、服飾、餐飲、美容、娛樂、電信公司及大額信用貸款(購車)等非日常生活所需之消費,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而於98年 7月24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經債務人提起抗告,由本院民事庭於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消債抗字第 161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奢侈、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