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162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香港商香港 上海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丑○○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復為同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所明定。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亦為同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但其所提每月清償6,000元,為 期8年,每月1期,共計96期,清償比例約為38.4%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認可,而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但因債務人並無財產而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從而本件無擔保債權人並無任何受償。經本院通知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到院表示意見,債權人均認債務人具有浪費、奢侈等非生活必要性之支出。依債權人提供債務人之消費明細顯示,債務人之消費內容多為餐飲旅遊娛樂(大鼎活蝦餐廳、摩根庭園西餐廳、鄉親餐廳、伊豆田懷石料理、達谷蘭溫泉農場、觀海樓旅店)、百貨量販之消費(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美髮服飾(Doris Dpris、BODY、早稻田服 飾店、歐夏雷服飾店、欣達服飾店、韋恩美髮學院、思瑀精品服飾)、保險投資(三商美邦人壽、保誠保險人壽保險股)、郵購直銷(漢林文化企業有限公司)。上開消費內容,核其性質顯非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費用,其消費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顯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情形。 三、再者,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比例約為38.4%,本件清算結果,各無擔保債權人均未受償,亦遠低於更生方案之比例,如逕裁定准予免責,則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利益權衡,顯失公平。換言之,債務人本件清算程序並無任何清償,如其可獲免責裁定,本院即應逕行認可上述更生方案,遠較清算更為有利。然因債務人具有上述「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事由,自不宜逕行認可,此經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清算事件之裁定 理由敘述綦詳。 四、末查,債務人雖稱債務形成之原因係因經營美髮工作室、投資餐飲店失利,以致以卡養卡等語。然依債務人消費明細所示,其因經營事業受挫,收入有限,竟於同一時期繼續多項餐飲娛樂、百貨量販之消費、美髮服飾、保險投資及郵購直銷等頻繁之非生活必要之消費,顯見債務人確係自願擴張信用而負擔過重之債務。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負債之原因,係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以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自應不予免責,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法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黃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