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子○○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債權人
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權人
癸○○○
債權人
丑○○
債權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子○○不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復為同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所明定。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亦為同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在案。經通知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到院表示意見,其中多數債權人均認債務人具有浪費、奢侈等非生活必要性之支出。按本院為查明債務人有無上述不予免責之事由,依債權人提供債務人之消費明細顯示,債務人之消費內容多為高額美容消費(新時代美容坊、花草香養顏館、名佳美精緻生活館等多筆消費,合計金額近四十萬元)、電腦3C消費(僑品電腦、聖安數件量販廣場等多筆消費,合計金額近五萬元)、高額購物消費(大潤發忠明店,單筆消費金額近六萬元)及多筆高額預借現金與反覆代償等。另經本院訊問債務人形成債務之原因,債務人自承於五、六年前預借現金購買股票造成虧損,為了維持信用,每次繳納最低額度。因遭逢三一九槍擊案,無法出脫股票,因採融資槓桿操作而有斷頭壓力等語(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

三、另經訊問其親友(債權人乙○○、債務人之妹丑○○及母親癸○○○)等,雖均表示同意免責,然其債權金額僅約一百五十餘萬元,僅占債務人整體負債比例三分之一左右,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之要件不符。況依債務人之母癸○○○之供述亦稱債務人都是玩股票虧損等語,顯見本件債務人高額舉債從事股票交易,並以融資借貸之擴張信用操作,嗣因遭逢未可預知之重大事件造成股票價值貶損後,再以頻繁預借現金方式週轉調度,債務人任職公路總局之公務人員,每月薪資約三萬四千餘元,但以持續高額借貸從事股票交易,且其借貸金額逾越其每月所得支配之所得,核其性質顯非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費用。其因股票投資失利所生虧損,顯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情形,依法自應不予免責。

四、債務人另稱其遭扣薪,故每月均將餘款轉帳予其子陳泓志,規避行政訴訟債權人之強制執行等語,依其供述,債務人亦涉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隱匿、毀損應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等事由,亦應併為不免責之諭知。

五、債務人就上述近四十萬元之高額美容消費一節,主張其係遭詐欺所致,無論所述是否屬實,然此部分與前揭融資股票交易無涉,尚難為債務人有利之認定,併此敘明,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正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