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睿醇即邱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美商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代 理 人 林玉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睿醇(即邱琬渝)不免責。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邱睿醇(即邱琬渝)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313號民事裁定附卷可考。 ㈡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其債務總額高達 5,599,289元,經參酌債權人提出其前之消費紀錄,債務人之消費多為服飾(外行人公司、太空船服裝行、新生活服飾店、皮皮鞋店、象印皮鞋、妙娟服飾、EOOE、眼花瞭亂、伊蕾名店、熱力鞋坊、gama、超大尺碼、Fin dor)、 郵購(幼敏、亞洲購)、電腦科技網路(宏力生物科技、網路家庭國際資訊、健康達康科技、全國電子)、通信(震旦行、艾瑪通訊、遠傳電信)、直銷(美商仙妮蕾德公司)、美容(安吉歐、宏星化妝品美品、莎萱國際髮型)、百貨(廣三崇光百貨、太百豐原、安安百貨、豐洋興業)、娛樂(欣聲唱片行、嘉年華 KTV、五大國際唱片)、銀樓(金和成銀樓)、其他(詮達企業公司、每日實業公司、七好企業公司、意納國際企業、世界生活行銷公司、水噹噹)、大額信用貸款(91年5月7日280,000元)、預借現金(94年2月1日120,0 00元)、代償(93年8月2日1,002,000元)、保險費(三商美邦人壽、大都會國際人壽、蘇黎世產物)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如是,核債務人消費態樣而言,已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須,且其消費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 三、綜上,債務人之消費紀錄既然有奢侈、浪費以致負擔過重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而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免責,且本件債務人又無法證明其業經普通債權人全體之同意,則依上揭說明,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廖素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