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消債補字第91號
聲請人( 楊惠纕
即債務人) 5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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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㈠依國泰世華銀行99年2月1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係│ │ 因台端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與更生須依更生方案履行之│ │ 本旨不合,請檢附已積極協商之事證。 │ ├───────────────────────────┤ │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明維實業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 │ 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 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 │ 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㈢預納郵費新臺幣1,860元。 │ └───────────────────────────┘ ~g2; 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 │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