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4號
- 聲請人
- 進欣織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黃鴻隆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請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上所列:⒈聲請人公司所有銀行存款之證明資料、⒉聲請人公司所有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財器具及其他設備等財產淨額之證明資料、⒊存出保證金之證明資料。
㈡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各債權人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債權人(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債權人如有連絡電話,亦請予以載明)。
㈣別除權(如聲請人公司所有之機器、運輸等設備是否有設定動產抵押擔保等)之債權人(應載明名稱、地址及電話)及數額。
㈤聲請人公司之員工勞工保險資料。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