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4號

原告
懋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1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千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