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林秀燕
- 被上訴人
- 立融儀器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義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世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仁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一行關於「壹拾壹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