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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楊國精洪堯讚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上訴人
林秀燕
被上訴人
立融儀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複代理人
黃仁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第一行關於「壹拾壹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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