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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楊國精張國華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98號

上訴人
俊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肇卿
被上訴人
天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玉春
訴訟代理人
吳進潭
號1樓
號1樓

            號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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