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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劉志平即欣紀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對人
欣紀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志平為欣紀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欣紀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欣紀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於民國98年12月28日召開股東會決議選任劉志平為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44號呈報清算人、99年度司司字第18號清算完結卷宗,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聲請人劉志平為欣紀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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