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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請人
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何國榮律師
相對人
昶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公司地址「台中市○區○○○街146號1樓」,及相對人名稱、法定代理人「昶泓企業社即甲○○」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台中市○區○○里○○○路98號1樓」、「昶泓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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