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寶興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何國榮律師
- 相對人
- 昶泓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公司地址「台中市○區○○○街146號1樓」,及相對人名稱、法定代理人「昶泓企業社即甲○○」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台中市○區○○里○○○路98號1樓」、「昶泓企業社,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