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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6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6號

聲請人
瑞聯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天棋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天棋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天棋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業經撤銷登記,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99年度司執三字第61116號)進行中,而依相對人公司董事、股東名單所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為甲○○,股東則有朱順興、陳韻如、朱林玉妃及林淑娟四人,惟其中股東朱順興及朱林玉妃業已死亡,為利後續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聲請就甲○○、陳韻如、林淑娟三人中指定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而依同法第79條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又「不能依第79條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復為同法第81條所明定。依上開規定可知,有限公司必於全體股東不能擔任清算人,且公司章程未訂定、股東會亦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如公司債權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查相對人公司業經主管機關於民國88年1月13日以北市建字第87238302號函撤銷其公司登記,有聲請人提出之該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法即應行清算。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董事、股東名單所示,相對人公司之董事為甲○○(為出資額為新台幣130萬元之股東),股東則有朱順興、陳韻如、朱林玉妃及林淑娟四人,縱其中股東朱順興及朱林玉妃業已死亡,然相對人公司尚有股東甲○○、陳韻如、林淑娟三人,則揆諸上開規定,甲○○、陳韻如、林淑娟即為相對人公司之當然清算人,並無不能依法定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於法自有未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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