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東宜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 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訴訟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