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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東宜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 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訴訟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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