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28號原 告 丁○○ 被 告 丙○○ 乙○○ 甲○○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暫依原告先位之訴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二、原告應另補正備位之訴所示之「惠嘉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萬股股票」之價額,以供本院決定是否需另行補繳裁判費。三、被告乙○○、甲○○二人尚未滿20歲,原告未列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命補繳裁判費及命補正法定代理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