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19號
- 原告
- 戊 ○
- 原告
- 丁○○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被告
- 中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公司應將債務人甲○○對被告公司之持股其中1,920股配合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登載於被告公司股東名簿乙情。本院乃通知兩造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據予以表示意見,兩造均於民國99年1月22日收受該通知函乙節,此有兩造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經原告於99年1月28日具狀主張:「……㈠被告公司並非上市公司。㈡按除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記載之被告公司股份每股金額外,別無其他資料可資證明被告股價。故對於以依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記載之每股金額作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原告並無意見」等語;另被告則迄未就此表示意見。準此,本院乃依原告所提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載,以被告公司股份之每股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元,作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股×1920股=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