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0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者,其調解程序之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42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99年4月19日因拍賣取得訴訟標的物之土地及建物,是以其交易價額即為其拍定價額,本件土地總拍定價額合為3,359,999元,建物拍定價額則為1,990,000元,二者合計為5,349,999元,此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在卷可稽。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即為5,34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扣除原告上開繳納之3,000元,尚欠50,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04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