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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29號

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告
丙○○
原告
丁○○
被告
中順發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確認股東關係存在與不存在,乃基於股東之身分關係存否而涉訟,應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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