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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許秀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73號

原告
元太水電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晟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0,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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