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89號
- 原告
- 義盛糖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7,0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