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89號原 告 義盛糖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7,01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