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9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山多力商務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0,99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