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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告
清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行銷事業部臺中營業處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75,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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