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12號
- 原告
- 享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70,000元,應繳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0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