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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12號

原告
享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70,000元,應繳裁判費20,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00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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