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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2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23號

原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聶子文
原告
隆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長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56,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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