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23號
- 原告
-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聶子文
- 原告
- 隆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長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56,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2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