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53號
- 原告
- 日商卡洛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Crocs Japan GK,
- 原告
- Taiwan B.
- 法定代理人
- 馬英哲 Andre.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楓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2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7
0,8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3,47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972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