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日商卡洛馳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53號原 告 日商卡洛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Crocs Japan GK,Taiwan B. 法定代理人 馬英哲 Andre.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楓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2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70,8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3,472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972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