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54號
- 原告
- 日商卡洛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Crocs Japan GK,
- 原告
- Taiwan B.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育民即敦品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75,64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