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日商卡洛馳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日商卡洛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Crocs Japan GK,Taiwan B.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育民即敦品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75,649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