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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告
台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與被告有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

758,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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