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05號原 告 佳篁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5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 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