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林宗成
- 法定代理人林宜村、許智仁
- 原告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76號原 告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被 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仁 本件原告與被告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34,945.11元,以起訴日之美金賣出匯率1:30.122核定為新臺幣4,064,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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