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76號
- 原告
-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村
- 被告
-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智仁
本件原告與被告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34,94
5.11元,以起訴日之美金賣出匯率1:30.122核定為新臺幣4,064,
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