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7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76號

原告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被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仁

本件原告與被告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34,94

5.11元,以起訴日之美金賣出匯率1:30.122核定為新臺幣4,064,

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