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仕楷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坤隆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