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佳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2號

原告
丙○○
原告
甲○○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錦勵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其中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412,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為1,307,333元;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為525,666元,合計3,244,999元,此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3、4項為「被告友勵藥業有限公司應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丙○○及甲○○」、「被告錦勵藥業有限公司應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乙○○」,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000元(計算式:3,000元×3=9,000元),上開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