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宏洋工程行即洪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4,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8,810元,原告並應補提被告宏洋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及洪瑞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