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告
宏洋工程行即洪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4,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原告並應補提被告宏洋工程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洪瑞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