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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告
貿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58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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