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與被告逢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605,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56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