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9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鈺滿堂興業有限公司、
甲○○及乙○○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49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4,489,3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裁判費45,4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4,9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