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鈺滿堂興業有限公司、甲○○及乙○○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89,3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裁判費45,4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4,9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