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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0號

檢查公司帳目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告
乙○○

當事人間(被告甲○○○○○○ ○○○○○ ○○○○○○○ 、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丙○○)因檢查公司帳目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而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下:

一、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提起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如無法特定可得受利益數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1,650,000 元計算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6,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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