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檢查公司帳目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乙○○ 當事人間(被告甲○○○○○○ ○○○○○ ○○○○○○○ 、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丙○○)因檢查公司帳目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而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下: 一、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提起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如無法特定可得受利益數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台幣1,650,000 元計算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 欠新台幣16,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補繳。 三、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