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銘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5,7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魏愛玲